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商初字第1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与郑某某、薛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郑某某,薛某某,朱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百一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581-1号原告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建磊,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姚宝玉,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法律顾问。被告郑某某。被告薛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郑某某、薛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郑某某、薛某某、朱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主动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百一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郑某某、薛某某、朱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58元由原告罗庄区联民塘米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赵帮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