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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张殿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利,张殿波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刘胜利,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长玉(系原告刘胜利父亲),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农民。被告张殿波,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满族,系农民。本院在审理刘胜利与张殿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利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三十八元(原告刘胜利预交),由原告刘胜利负担。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姜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