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张殿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利,张殿波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刘胜利,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长玉(系原告刘胜利父亲),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农民。被告张殿波,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满族,系农民。本院在审理刘胜利与张殿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利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三十八元(原告刘胜利预交),由原告刘胜利负担。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姜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