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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守虎与阿力木江.麦麦提、张明娟、张付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虎,阿力木江.麦麦提,张明娟,张付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526号原告张守虎,男,汉族,1961年7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韩彦峰、王民刚(实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力木江.麦麦提,男,1989年6月10日生。被告张明娟,女,汉族,1992年7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继坤,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付友,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李军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海亮,系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张守虎诉被告阿力木江.麦麦提、张明娟、张付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守虎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张守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守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余款428元退回原告张守虎。审 判 长  李 娇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