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白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00542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XX,女,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文盲,无业,2014年6月25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8月27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5)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焕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白XX在自己黑龙沟租住的平房内容留李X、向XX、康XX、高X、张XX、李XX、康某某、侯XX等卖淫女卖淫,事先与卖淫女商量好价格一次卖淫收取20元到30元,从中抽取5元到10元;一次卖淫收取50元或60元,从中抽取20元;一次卖淫收取100元,从中抽取30元;包一小时卖淫收取150元,从中抽取50元;包夜卖淫收取300元,从中抽取100元。由被告人白XX给卖淫女提供卖淫的场所、避孕套、卫生纸和湿巾。1、2014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白XX在自己黑龙沟租住的平房内容留他人卖淫,以包一小时卖淫收取了150元,白XX从中抽取50元,容留卖淫女李X与王XX卖淫,在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2014年6月份,被告人白XX在自己黑龙沟租住的平房内容留他人卖淫,以卖淫收取50元,从中抽取20元,容留卖淫女向XX向陌生男子卖淫2次。3、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白XX在自己黑龙沟租住的平房内容留他人卖淫,以卖淫收取15元,从中抽取5元,在容留卖淫女向XX向陌生男子卖淫后,被公安机关抓获。4、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白XX在自己黑龙沟租住的平房内容留他人卖淫,以卖淫收取15元,从中抽取5元,在容留卖淫女康XX向陌生男子卖淫后,被公安机关抓获。5、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白XX在自己黑龙沟租住的平房内容留他人卖淫,以卖淫收取15元,从中抽取5元,在容留卖淫女高X向陌生男子卖淫后,被公安机关抓获。6、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白XX在自己黑龙沟租住的平房内容留他人卖淫,每次卖淫收取20元到30元,从中抽取5元到10元不等,多次容留卖淫女张XX向陌生男子卖淫,张XX共获利4000余元。7、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白XX在自己黑龙沟租住的平房内容留他人卖淫,每次从中抽取5元到10元不等,多次容留卖淫女李XX向陌生男子卖淫,李XX共获利3000余元。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白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白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其认为容留卖淫女张XX、李XX等在其租赁房内卖淫是事实,但没有介绍卖淫行为,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恳请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白XX在其延安市宝塔区黑龙沟内半山上租住的平房内,先后容留李X、向XX、康XX、高X、张XX、李XX、康某某、侯XX进行卖淫,从中获取非法利润。2014年6月25日,其因容留李X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2014年8月27日,其因容留向XX、康XX、高X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2015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白XX在其租住房内,容留卖淫女张XX、李XX、康某某、侯XX准备卖淫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白XX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26日12时许,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塔派出所民警在宝塔区黑龙沟查获高X、康XX、向XX在白XX租赁的房屋内进行卖淫;另查明2014年6月25日9时许,在黑龙沟山上白XX租住的房子内其容留李X以150元为交易与王XX正准备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时被宝塔派出所抓获;2015年3月13日收到宝塔区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15日16时许,宝塔派出所民警在宝塔区黑龙沟治安检查时发现白XX租赁的平房门口,有多名涉嫌卖淫的可疑女性人员,随后将白XX及涉嫌卖淫的女子口头传唤到宝塔派出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白XX在接受传唤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3、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16日经白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黑龙沟山上白XX租赁的平房内就是其2014年6月25日、2014年8月26日实施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行为的作案地点。4、行政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25日经李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黑龙沟白XX租住的房子就是其于2014年6月25日实施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2014年6月25日经王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黑龙沟白XX租住的房子就是其于2014年6月25日实施嫖娼行为的作案地点;2014年6月25日经白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黑龙沟白XX租住的房子就是其于2014年6月25日实施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行为的作案地点;2014年8月26日经白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黑龙沟巷白XX租住房内就是其于2014年8月26日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2014年8月26日经康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黑龙沟巷白XX租住房内就是其于2014年8月26日实施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2014年8月26日经高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黑龙沟巷白XX租住房内就是其于2014年8月26日实施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2014年8月26日经向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黑龙沟巷白XX租住房内就是其于2014年8月26日实施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5、户籍证明信,证实白XX生于1957年8月20日,其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25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给予白XX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4年6月25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给予王XX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4年6月25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给予李X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4年8月27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给予白XX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4年8月27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给予康XX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2014年8月27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给予高X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2014年8月27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给予向XX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7、证人张XX证言,证实她是2014年9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白XX的,白XX在黑龙沟的房子不是招待所,没有牌子,只是接待嫖客来嫖娼,其自己也在那儿住,她在白XX的房子当小姐卖淫共挣了约4000元,如果一次挣20元,给白XX抽5元,如果一次挣30元,给白XX抽10元。是她自己在白XX的门口叫过往的男子招揽生意(卖淫),白XX处共有几个卖淫小姐她不知道,卖淫小姐不固定,都是临时来的。2015年4月15日12时许她到的白XX黑龙沟山上的房子,和她一起被带到派出所的另外三个“小姐”她不认识,她们四个人站在白XX房子门口叫过往的男的卖淫,谁叫回来男的就是谁的生意(卖淫),这天一直没有生意,她没有卖淫。8、证人李XX证言,证实她是2014年4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白XX的,从去年到现在她在白XX黑龙沟的黑招待所里当小姐卖淫共挣了约3000元,如果一次挣20元,给白XX抽5元,如果一次挣30元,给白XX抽10元。2015年4月16日她是下午3时许到的白XX的房子,房子里连她共有四个卖淫小姐,她们四人站在白XX房的门口叫过往男的,谁叫回来男的就是谁的生意(卖淫),这天没有生意,她没有卖淫。白XX处没有固定的卖淫小姐,都是临时来的,平时她在白XX房子卖淫,是她自己叫路过的男的,或者是男的自己来的。9、证人康某某证言,证实她以前在延安市宝塔区狮子巷黑招待所当过卖淫小姐,家里有事回去了很长时间,又来后听狮子巷的人说黑龙沟老白(白XX)的住所能卖淫挣钱,2015年4月15日16时许,她到黑龙沟白XX住所,还没卖淫,只是与另外三名女子在白XX房的门口坐着拉话着,就被警察抓住了。那三名女子她不认识,白XX黑龙沟的房子不是招待所,没有招待所牌子。10、证人侯XX证言,证实2015年4月16日13时许,她通过朋友介绍来到白XX的住所准备当小姐卖淫挣钱,还没卖淫,只是在其住所门口坐着和人拉话着,就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和她一起被带回派出所的另外三名女子她不认识,她不知道白XX住所共有几个卖淫小姐。11、证人李X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她和朋友来延安清凉山赶庙会,路过黑龙沟见有家招待所里有小姐,她就问招待所老板(白XX)要小姐不,招待所老板(白XX)说要了。2014年6月24日14时许,她从咸阳三原来到延安,就到黑龙沟白XX的招待所,她问白XX要小姐不,白XX说要了,问好后她在招待所坐了一下就走了。2014年6月25日早上8时许,她来到白XX的招待所,白XX给她说卖淫一次如果50元或60元其抽取20元,如果100元其抽取30元,包一小时150元其抽取50元,包夜300元其抽取100元,她和白XX商量好后,白XX又给她教的说如果派出所的来了就说是其儿媳妇,后她和白XX在招待所坐着等客人(嫖客),等到上午9时许,来了一个男子(王XX)问她嫖娼一次多少钱,她说一次60元,包1小时150元,那个男子(王XX)说包1小时,商量好后,她把那个男子(王XX)领到另外一间房子里,刚把衣服脱下准备发生性关系,听见外面招待所老板白XX喊得说派出所的来了,那个男子(王XX)就穿上衣服从房子里跑出去了,然后她也跟着从房子出来往山上跑上去了,后被警察抓住了。白XX黑龙沟的这个房子不是真正的招待所,不住旅客,只是卖淫嫖娼用。12、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他在宝塔区解放剧院广场没揽下活,就跑到黑龙沟一家黑招待所内,进去后,见有一个老板(白XX)和一个小姐(李X),他就问嫖娼一次多少钱,小姐(李X)说一次60元,包一小时150元,他说包一小时,商量好后小姐(李X)就把他领到另一个房子,他们刚把衣服脱了,老板(白XX)在外面喊说派出所的人来了,他穿上衣服就向外跑,被警察抓住了。当时他是和小姐(李X)商量的价钱,老板(白XX)在跟前站着,也知道,老板(白XX)从中抽取多少他不知道。他还没有与小姐(李X)发生性关系就被抓,还没有给小姐(李X)嫖娼的钱。13、证人向XX证言,证实2014年6月她从湖南来到延安,从黑龙沟上清凉山时路过一家不挂牌子的招待所,有一个女老板(白XX),她问要卖淫小姐不,招待所老板(白XX)说要了,过了两天她就来到这家无名招待所开始卖淫,一共接了2个客人(嫖客),共挣了30元,她朋友知道她卖淫就骂的不让她去了,带她去打工了。同年7月,她回到老家,8月22日又从老家来到延安,因感冒在家呆了几天,8月26日上午10时许,她来到这家无名招待所,当时白XX在了,就留她当卖淫小姐,她到那时见有个穿黄衣服的卖淫小姐(康XX)和一个四十多岁穿白上衣的男子进到后面的房子去发生性关系,过了一会儿这两人出来后,穿黄衣服的卖淫小姐(康XX)给了白XX5元;中午11时许,来了一个四五十岁穿蓝衣服的男的问她发生一次性关系多少钱,她说20元,那个男的说她这么大年龄还20元,最后她和那个男的搞成15元,她二人到后面的房子发生性关系后,男的给了她15元,她给了白XX5元;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个男的和穿白色上衣胖胖的卖淫小姐(高X)发生性关系后,穿白色上衣胖胖的卖淫小姐(高X)给了白XX5元;她们都在白XX的房子等着接下一个客人(嫖客),到中午12时许,来了些警察把她带走了。她一共在白XX的无牌招待所卖淫三次,每次给白XX抽5元。14、证人康XX证言,证实她以前在向阳沟的招待所卖淫过,最近七八天一直在黑龙沟白XX的招待所卖淫。2014年8月26日上午10时许,她到白XX的招待所,当时一个外地的穿白花纹上衣的小姐(向XX)、一个穿白上衣胖胖的本地小姐(高X)在该招待所内,一会儿来了一个四十多岁穿白上衣的男的问她发生一次性关系多少钱,她说25元,她二人商量好后,她把那个男的带到后面第二间房子去发生性关系,后那个男的给了她25元,她给白XX了5元;中午11时许,来了一个四五十岁穿蓝衣服的男的问那个外地小姐(向XX)发生一次性关系多少钱,那个外地小姐(向XX)说20元,那个男的说年龄这么大了还20元,后二人商量成15元,那个外地小姐(向XX)把那个男的带到后面的房子里发生性关系,过了一会儿,这两人出来,那个男的给了15元,外地小姐(向XX)给了白XX5元;后又来了一个男的和穿白色上衣体型较胖的卖淫小姐(高X)发生性关系后,穿白色上衣的胖卖淫小姐(高X)给了白XX5元;之后她们都在招待所等着接下一个客人(嫖客),到中午12时许,来了些警察把她带走了,当时一起带走的一共三个卖淫小姐。15、证人高X证言,证实2014年8月25日上午10时许,她因为自己孩子上学没钱,想着去当几天“小姐”给孩子挣点报名费,就通过之前认识的“小姐”打听到东关街黑龙沟巷后面山上有个六十岁左右的老婆儿(白XX)开招待所着了,她的招待所有“小姐”,之后她到东关街黑龙沟巷后面山路旁边有个小房子,当时她去的时候,有个六十岁左右的老婆儿(白XX)在门口坐着了,她进门后,那个老婆儿(白XX)就问她是否要做“小姐”,要做“小姐”就留下,如果做一次30元,老婆儿(白XX)抽10元,如果做一次20元,老婆儿(白XX)抽5元。她当时也没有说什么话,就在房间里面的窗口跟前的床上坐着了,2014年8月25日上午10时许到中午14时许,她在这个招待所共接待了六个嫖客,都是白XX给她介绍的,白XX共收了她55元,之后她就回家了。2014年8月26日上午10时许,她又来到白XX开的招待所,她到时看见有个穿黄衣服的小姐(康XX)和一个四十多岁穿白上衣的男子进到后面房子去发生性关系,过了一会儿这两人出来后,穿黄衣服的小姐(康XX)就给白XX抽了5元;11时许,来了一个四五十岁的穿蓝衣服的男的问外地的那个小姐(向XX)发生一次性关系多少钱,两人说好价15元后,就到后面的房子发生性关系,之后外地的那个小姐(向XX)给了白XX5元;后又来了一个六十岁左右的穿黑衣服的男子要玩“小姐”,白XX在门口和这个男子搞的价钱,搞好价后那个男子选中她和其发生性关系,她把那个男子带到最里面的那个房间,发生完性关系后,她把嫖客给她的20元钱给了白XX,她们都在招待所等着接下一个客人,到了12时许,来了些警察就把她带到了公安局。白XX的这个招待所共约十五平方米,分割成三个小房间,她和嫖客发生性关系的房间不定,哪个房间空着,就在哪个房间,招待所外面没有任何牌子,平时白XX就在这个房子住着。16、被告人白XX供述,证实2014年2月,她在宝塔区黑龙沟内半山上租了2间平房开招待所,房内放有3张床,门口没有招牌,没有办理过经营招待所的任何手续,这个招待所没有人住宿,只是她为卖淫女提供的卖淫场所,她从中抽取5元到10元费用,另外她自己也在这房子住。2014年6月25日她因容留李X、王XX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27日因容留高X、康XX、向XX卖淫被公安机关拘留十日。2015年4月15日16时许,当时她正在黑龙沟无牌招待所内拖地,她听到外面有人跑动,她出去一看是派出所民警在检查,将她和她房子门口坐的四个卖淫小姐带回派出所,这四个卖淫小姐当天没有在她的招待所卖淫,这四个小姐不在她的招待所住,她叫不起名字。她容留卖淫的小姐都是临时来的,没有长期固定的。她容留张XX、李XX是事实,但二人什么时候开始在她这儿卖淫、她从中获利过多少她不记得了,其二人在她房中卖淫获利多少她不清楚,但应该没有起诉书上的那么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以营利为目的,为卖淫女、嫖客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卖淫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介绍卖淫罪,经查,被告人没有为卖淫女与嫖客牵线搭桥的介绍行为,且无证据证实,应予以纠正。本案中,被告人白XX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14年6月25日、8月27日曾经容留李X、向XX、康XX、高X卖淫的犯罪事实,经查,该事实已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处罚,再次指控属重复评价,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X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师马璐代理审判员 闫 劼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任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