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顺传与王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传,王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478号原告李顺传,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王贵斌,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受理原告李顺传与被告王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王贵斌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顺传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顺传负担。审 判 员 吴燕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石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