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茂田与邓丛贵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田,邓丛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李茂田。被执行人邓丛贵。申请执行人李茂田与被执行人邓丛贵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丛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茂田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丛贵在溪洛渡镇新华街的房产已抵押,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邓丛贵���银行存款10900.00元并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现已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李茂田,下欠3251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李茂田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永执字第3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李茂田发现被执行人邓丛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游 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