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巨川与王素云、洛阳市台胞旅游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巨川,洛阳市台胞旅游实业公司,王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580号原告冯巨川,男,1929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火花、刘华斌,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台胞旅游实业公司。负责人张凤池。被告王素云,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巨川诉被告洛阳市台胞旅游实业公司、王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巨川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巨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冯巨川承担。审 判 长 杨惠丽代审判员 吴可征陪 审 员 王敬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勇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