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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红芹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焦红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08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英协路东方明珠4号楼1单元1层。法定代表人许红岭。被执行人焦红芹,女,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红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焦红芹欠原告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共计72万元,被告焦红芹于2012年7月3日前支付原告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6000元,被告焦红芹于2012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10万元,被告焦红芹于2012年8月31日前支付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10万元,被告焦红芹于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5万元,被告焦红芹于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5万元,被告焦红芹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12万元,被告焦红芹于2013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12万元,余款被告焦红芹于2013年2月9日前支付原告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12.4万元。二、被告焦红芹有违约付款,另外向原告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被执行人焦红芹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宝芝灵健康保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另查明,本院作出(2012)金执字第2629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焦红芹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99号1号楼4单元8层81-3号的房屋一套予以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焦红芹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99号1号楼4单元8层81-3号的房屋一套。二、限被执行人焦红芹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郭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