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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泽航与郑路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荣,闫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荣。委托代理人李晓燕。被执行人闫岳。申请执行人李世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世荣借款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74元,共计51199元。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闫岳保证于2016年1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5000元,余款于2016年4月20日前付清。申请人同意按此还款计划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