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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小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霞诉被告薛建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薛建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小字第00147号原告刘霞,女,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建玉,男,汉族,45岁,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原告刘霞诉被告薛建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霞负担。审判员  谢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吴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