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小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霞诉被告薛建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薛建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小字第00147号原告刘霞,女,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建玉,男,汉族,45岁,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原告刘霞诉被告薛建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霞负担。审判员 谢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吴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