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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金娜与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娜,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006号原告:刘金娜,女,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昌路1号。代表人:姜道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娜诉被告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娜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