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彭涛与孙涛、李建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涛,孙涛,李建惠,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彭涛,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孙涛,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建惠,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孙波,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涛与被执行人孙涛,李建惠,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涛,李建惠,孙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涛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9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石丰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