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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侯建芳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侯建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1016号再审申请人: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宽,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锦,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建芳。再审申请人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侯建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2、再审申请人不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两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生育医疗费,及不补缴社会保险费;3、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产假工资为2840元;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再审申请人并办理工作交接,交接之后再审申请人才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在未告知再审申请人,也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突然离开工作岗位的。这一点,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其掌握的再审申请人工作记录、短信平台发放记录、委托发放短信的合同等商业机密资料及其在仲裁、一审、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均可以证实。2、原审判决否定再审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请求双倍工资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一规定被法规收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而非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中,因此,支付双倍工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工资报酬”,而是用人单位应当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负的不利后果、违法责任。其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虽然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缓冲期,即,一个月之内签订即可,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的,无论责任在劳资哪一方,法律都会施以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逐层递升的惩罚措施。因此,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措施的范畴,其性质与工资报酬截然不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双倍工资属惩罚性措施,归类于法律责任而非劳动报酬范畴。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故再审中请人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完全符合法律规定。3、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医疗保险报销之外的生育医疗费用,于法无据。根据法律规定,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由生育保险在医保范围内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单,生育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虽然再审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缴纳生育保险,也仅应承担生育医疗保险应当承担的部分。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没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其生育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险得到报销,剩余部分并不属于医保报销的范畴,当然也不属于生育医疗保险报销的范畴,依法应当由自己承担。4、原审判决书中被申请人产假天数及适用的工资基数计算错误,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及被再审申请人认可的工资均为每月1420元,故应当按照该标准计算产假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产假为90天。按照每月1420元计算,应为4260元,核减已经发放的1420元,剩余2840元是再审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的。五、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超范围管辖。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已经认可了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被申请人对此也无异议。但却片面的仅采纳了该证据上记载的被申请人的加班天数,严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为侯建芳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及时足额给其支付产假工资是事实,一、二审的判决认定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的规定并不矛盾,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张侯建芳未办理工作交接的证据不足。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侯建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也系事实,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侯建芳支付两倍工资。一、二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2014年5月31日解除,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关于侯建芳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侯建芳加班情况有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可以证实,一、二审按其月工资标准、加班天数计算判令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侯建芳加班工资3093.62元并无不妥。侯建芳经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意休产假期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侯建芳在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给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一、二审判定由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侯建芳依法共同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项目和金额由社保机构核定并无不当。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远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民贞审 判 员  任君虹代理审判员  宋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