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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柯行初字第166号原告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夏建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贤、张亚江,均系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秋珍,局长。委托代理人章诚、朱磊,均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陈梅华。委托代理人杜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陈梅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海东代理审判员  陈颖颖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寿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