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常树香诉付自行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树香,付自行,张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常树香。被告付自行。被告张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树香与被告付自行、张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传唤原告常树香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蔡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