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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常树香诉付自行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树香,付自行,张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常树香。被告付自行。被告张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树香与被告付自行、张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传唤原告常树香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蔡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