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执字第8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王会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齐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林,齐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8349号申请执行人王会林,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被执行人齐鑫,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原告王会林与被告齐鑫、杭州快润捷快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会林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20,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受偿);二、被告齐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会林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的部分计人民币76,434.7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6.61元,由原告王会林负担1,318.61元,由被告齐鑫负担848元。因义务人齐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王会林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齐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齐鑫未履行赔付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齐鑫的车辆、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财产线索,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齐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齐鑫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