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江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江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刑执字第6号罪犯李江厚,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淄刑二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三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李江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李江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江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江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江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维华审判员 王胜伦审判员 张魁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寒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