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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州执字第007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尤武松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军,尤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州执字第00755-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军,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杨上台巷。被执行人:尤武松,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颍河东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州民一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尤武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尤武松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尤武松有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260号7幢405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尤武松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260号7幢405户的房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耘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