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位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3268号原告位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6日生。被告杨某甲,男,汉族,1978年8月2日生。原告位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位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某甲于1999年农历12月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和××××年××月分别生育一女一男两个子女,女儿取名杨某乙,儿子取名杨某丙,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近年来,被告经常酗酒,酒后无故殴打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杨某甲未参加庭审,但在本院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时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要求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位某某与被告杨某甲于1999年农历12月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生育女儿杨某乙,于××××年××月生育儿子杨某丙,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近期,被告有经常喝酒现象,双方常为此生气吵架。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有和好愿望。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已经生育两个子女,应该维护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有和好愿望,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今后应尊重和爱护妻子,生活中尽量少饮酒,敢于担负起家庭责任,努力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位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苑安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