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震远、周小红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震远,周小红,杭州金孚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金孚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207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被执行人周震远。被执行人周小红。被执行人杭州金孚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琛。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金孚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震远。被执行人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凌。原告杭州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震远、周小红、杭州金孚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金孚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滨商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5年12月4日,被执行人周震远、周小红、杭州金孚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金孚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损失人民币180000元,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人民币12282元,执行费人民币1424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2105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震远、周小红、杭州金孚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金孚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20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清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来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