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建华、王素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建华,王素利,董延更,冯清荣,赵建军,付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156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告:赵建华。被告:王素利。被告:董延更。被告:冯清荣。被告:赵建军。被告:付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建华、王素利、董延更、冯清荣、赵建军、付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