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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建华、王素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建华,王素利,董延更,冯清荣,赵建军,付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156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告:赵建华。被告:王素利。被告:董延更。被告:冯清荣。被告:赵建军。被告:付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建华、王素利、董延更、冯清荣、赵建军、付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