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谷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0078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无职业。被告人谷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胡艳龙,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日至5月22日期间,被告人谷某以到被害人梁某乙工作地点向其家人、邻居宣扬二人不正当关系为由,多次以电话、短信方式威胁梁某乙并向其勒索钱财。被害人梁某乙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5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塔湾支行,先后多次通过汇款方式向谷某银行卡汇款共计人民币19500元。2015年6月2日,被告人谷某又以短信方式威胁被害人梁某乙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被告人谷某的供述;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短信聊天截图;银行汇款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且已向被害人全部退赃并取得其谅解的辩护意见。案件来院后,被告人谷某已向被害人梁某乙退赃人民币19500元,并取得被害人梁某乙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谷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已向被害人梁某乙全部退赃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慕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肇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