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1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康玛斯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昊天工业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康玛斯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崔玉林,北京昊天工业公司,王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2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康玛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1号楼6层2单元607。法定代表人陶胜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伟,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惠苑甲5号楼7层1单元821。负责人李国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玉林,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昊天工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梅花街7号。法定代表人吕勇,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艾民,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原审被告王新,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康玛斯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0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康玛斯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康玛斯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康玛斯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康玛斯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各负担12.5元(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龙代理审判员 王 云代理审判员 李 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春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