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东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东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东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本院于2015年09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包东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长勇审判员  耿滨海审判员  崔永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苏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