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行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达栋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达栋,西安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初字第00340号原告张达栋。委托代理人冉华维。委托代理人马斌。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委托代理人董卫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达栋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张达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达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达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张 君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师亚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