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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祝进文与张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进文,张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52号原告祝进文,住址。被告张康福,住址。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进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蔡穗(代)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