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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卫计委与乔艳梅一审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023-8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318052-9,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嵇康路180号。法定代表人:苗桂民,主任。委托代理人:楚伟,乐土征收站站长。被执行人:乔某某,女,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计征决字第F145号,于2015年0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某某在建设银行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振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