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群娣与中房能源(湖北)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群娣,中房能源(湖北)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913-1号申请执行人高群娣,妇。被执行人中房能源(湖北)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380号。法定代表人王冬玲,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高群娣与被执行人中房能源(湖北)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群娣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房能源(湖北)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000元,支付诉讼费用21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高群娣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房能源(湖北)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