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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杨俊洪、李红等与广西富川联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洪,李红,广西富川联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二初字第199号原告杨俊洪。原告李红。委托代理人何天红,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敬慈,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富川联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富川县富阳镇建设路生资大楼13幢。法定代表人钟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善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锦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洪、李红与被告广西富川联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李红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洪、李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洪、李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俊洪、李红负担。审 判 长  毛明梭审 判 员  李灵花人民陪审员  柳真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