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15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孙峰、孙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孙峰,孙宾,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5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中心大街673号。负责人:宗新,行长。委托代理人:魏义月,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霞,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峰。被执行人:孙宾。被执行人:李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峰、孙宾、李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峰、孙宾、李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