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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2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楼爱群与卢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楼爱群,卢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2207-1号申请执行人楼爱群,农民。被执行人卢有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爱群与被执行人卢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执行1036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2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贤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