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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商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定襄县晋昌镇北西力村民委员会与王照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照祥,定襄县晋昌镇北西力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商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照祥,男,1958年5月23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原定襄县恒生药材发展基地业主,现住定襄县。委托代理人秦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襄县晋昌镇北西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泽伟,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文达,定襄县晋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淑琴,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照祥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襄县人民法院(2014)定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照祥的委托代理人秦斌、刘渊,被上诉人定襄县晋昌镇北西力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泽伟、委托代理人张文达、任淑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襄县人民法院(2014)定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定襄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王照祥。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张效良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焦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