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先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安诚泰汽车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市先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安诚泰汽车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375号原告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38号博瑞创意成都A座22楼1、2单元。法定代表人杨敏,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欧阳秋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先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52号。法定代表人黄国陆。被告广安诚泰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民丰路西段268号9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黄国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先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安诚泰汽车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先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安诚泰汽车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先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安诚泰汽车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