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祥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刘祥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1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高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祥芝,男,1960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祥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刘祥芝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熊爱军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房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