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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富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富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591-1号原告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工业园区青湖路3288号。法定代表人王长江。被告王富国,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富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富国价值2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己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王富国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韩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