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潘水平与上海东桥起重吊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646号原告潘水平,男,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东桥起重吊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丁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水平诉被告上海东桥起重吊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30.50元,由原告潘水平负担。审判员 张卓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裕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