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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庆华与被执行人马跃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华,马跃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948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华,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马跃如,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华与被执行人马跃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跃如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北初字第01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被执行人有明确地址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