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田某某,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屈中宝,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胡培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