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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田某某,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屈中宝,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胡培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