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君执字第0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建强与王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强,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君执字第00032-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强,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龙,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宜君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龙赔偿权利人李建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共计70000元,于2014年12月8日之前支付40000元,剩余30000元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但被执行人王龙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做工作,给予申请执行人李建强司法救助30000元,剩余款项权利人表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君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