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西秦与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西秦,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943号申请人赵西秦,男,生于1965年5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眉县县城美阳街东段东圣小区1号楼二楼七号。负责人:王国元,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赵西秦与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由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西秦、赵坤、赵乾、宋志银各项损失共计113575.77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已自动履行,申请人赵西秦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莉琼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