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与邢邵玲、车宝强、车少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邢邵玲,车宝强,车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药业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德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邢邵玲。被执行人车宝强。被执行人车少明。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申请执行邢邵玲、车宝强、车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的(2015)东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小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由世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