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111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鸿、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途锐牌小型越野车途经沪杭甬高速。1时40分许,当被告人陈某沿本市西湖区余杭塘路��东向西行驶至古墩路西口处时,因涉嫌酒驾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经抽血检测,确认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单、高速德胜收费站卡口照片等书证以及乙醇检验报告、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周燕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