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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刑一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魏予晋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予晋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被 告 人 魏 予 晋 犯 包 庇 罪 二 审 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运中刑一终字第203号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予晋,曾用名魏志航,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运城市盐湖区人,农民,住运城市。2015年5月5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予晋犯包庇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运盐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予晋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魏予晋不服,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发回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效伟审判员  薛 钧审判员  王江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董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