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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君与马晓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马晓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915号原告王君。被告马晓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与被告马晓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君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晓新、平安财保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元,由王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