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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良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良森,林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63-1号申请执行人曾良森,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政辉,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执行人曾良森与被执行人林政辉民间借贷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厦门市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均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