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行非审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小平,祝克群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小平,祝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法行非审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官井路71号东城尚景1-2栋,组织机构代码00933675-8。法定代表人邹光明,主任。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祝克群,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卫计征字(2015)第17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永卫计征字(2015)第17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小平、祝克群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张小平、祝克群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被执行人张小平、祝克群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张小平、祝克群于2015年7月30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3700元的义务。永卫计征字(2015)第17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小平、祝克群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370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永卫计征字(2015)第17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永卫计征字(2015)第17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256元,由张小平、祝克群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鲁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