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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监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洋等职务侵占罪再审审查再审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济刑监字第33号刘洋、赵忠书、邱鸣明、刘玉龙:申诉人刘洋犯职务侵占罪、申诉人邱鸣明犯职务侵占罪、偷税罪、申诉人刘玉龙和申诉人赵忠书犯窝藏赃物罪一案,不服本院(2003)济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各申诉人均不构成犯罪”为主要申诉理由,要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刘洋单独或伙同申诉人邱鸣明利用明珠公司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申诉人邱鸣明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依法构成偷税罪;申诉人刘玉龙、赵忠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依法构成窝藏赃物罪。申诉人刘洋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着组织、策划的主要作用,系主犯。邱鸣明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邱鸣明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审法院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对各申诉人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们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们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