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汤爱超与王雪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爱超,王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张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10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爱超,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何家村*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雪,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大洼镇萝卜沟村民委*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北街果园委。负责人:曹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军,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前双井子镇巨龙村西黄花组。再审申请人汤爱超、王雪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昌图支公司)、张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爱超、王雪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再审情形。理由是:二审未能支持汤爱超、王雪精神抚慰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财险昌图支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汤爱超、王雪诉求精神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财险昌图支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理由是:(一)张国军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当追究张国军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而汤爱超、王雪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国军赔偿损失,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精神抚慰金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均属于不予赔偿范畴。(二)本案是刑事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纠纷不能单独适用侵权责任法,必须和相关的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综合适用。综上,应驳回汤爱超、王雪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汤爱超、王雪要求财险昌图支公司赔偿其精神抚慰金63138元应否成立的问题。汤爱超、王雪在再审申诉期间明确要求精神抚慰金要求财险昌图支公司予以赔偿。本案中,汤爱超、王雪虽在起诉的诉求中就精神抚慰金63138元予以列明,但就该项请求并未明确要求财险昌图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请求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诉求。财险昌图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已全部赔偿汤爱超、王雪物质损害情况下,不足部分由肇事车辆承保商业险予以赔偿,商业险是保险合同,财险昌图支公司承担是合同责任,另,汤爱超、王雪与张国军达成了赔偿协议,张国军一次性赔偿汤爱超、王雪人民币90000元,该精神抚慰金项在此赔偿中已予以弥补。故二审对汤爱超、王雪诉求的精神抚慰金未能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汤爱超、王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爱超、王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景祥审 判 员 张颂秋代理审判员 王 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