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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玉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玉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629号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景园公寓内。法定代表人徐爱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范玉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玉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斌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施周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