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玉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玉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629号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景园公寓内。法定代表人徐爱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范玉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玉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斌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施周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