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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梁阿丽与王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阿丽,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梁阿丽,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业,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梁阿丽与被执行人王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王业返还梁阿丽借款38000.00元,案件受理费750.00元,公告费760.00元,共计395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业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执字第0001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熊世都 微信公众号“”